依台灣智慧財產局的解釋見解,AI 生成內容是否受著作權保護,取決於創作過程中有沒有人類的實際創意投入:AI 僅作為工具且有人類創意投入者,完成的成果仍可能受著作權保護,著作權歸屬於實際創作之人;若由 AI 的演算法功能獨立完成、無人類實際創意投入,該生成內容則無法享有著作權保護。這個判準看似單純,但對企業的委外開發契約有直接且常被忽略的影響。
台灣智慧財產局的判準是「人類實際創意投入」。依其解釋見解,如果 AI 只是被當作工具使用——類似使用繪圖軟體——而過程中確實有人類的創意投入,那麼完成的創作成果仍可能受著作權保護,著作權歸屬於實際創作的人。反之,如果是由 AI 的演算法功能獨立完成創作,過程中沒有人類實際的創意投入,該生成內容就無法享有著作權保護。
需特別注意的是,這是個案認定,不是可機械套用的界線。智慧財產局亦指出,著作權屬私權範疇,一旦發生爭議,仍須由法院就個案的具體事實認定人類是否有創作貢獻。
如果一張主視覺、一段文案或一段程式碼幾乎完全由 AI 產出、人類只下了簡短指令,它很可能不構成著作。這代表競爭對手拿去使用時,企業不一定有立場主張侵權。對品牌識別、核心視覺這類必須排他的資產而言,這是實質風險。
傳統委外合約會寫「本專案所有交付物之著作財產權全部讓與甲方」。但若交付物本身不成立著作權,這個條款就沒有標的可以讓與。企業以為買到了排他權,實際上只買到一份他人也能重現的產出。
多數企業擔心「AI 產出的東西歸誰」,但實務上損害更大、更難挽回的是「為了取得產出而輸入了什麼」。這一點在下一段展開。
營業秘密要受法律保護,必須同時滿足秘密性、經濟價值,以及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三個要件。當員工將原始碼、客戶名單、報價策略或未公開的產品規格輸入公開的 AI 服務,而公司對此既無規範也無管制時,這個行為本身可能被認為未採取合理保密措施——一旦日後發生營業秘密爭訟,保護要件是否成立會成為對方主攻的點。
個資的部分更直接:將含有個人資料的客服對話、訂單資料、履歷輸入外部 AI 工具,可能同時觸及台灣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的蒐集目的外利用、跨境傳輸與委外監督三個問題。
以下五個條款是既有委外契約範本在 AI 大量進入開發流程後最常缺漏的部分:
| 條款 | 要解決的問題 | 撰寫要點 |
|---|---|---|
| 1. AI 使用揭露與同意 | 你不知道買到的是什麼 | 要求承包方揭露使用的 AI 工具與適用環節(程式生成、測試、文件、素材),重大變更需事前告知 |
| 2. 著作權讓與 + 人類創作保證 | 讓與條款可能無標的 | 在讓與條款外,加上承包方保證交付物具備足夠人類創意投入;純 AI 生成部分應個別標示 |
| 3. 第三方權利侵害擔保 | AI 產出可能近似既有作品 | 明定承包方的擔保責任、協助排除義務,以及賠償範圍與上限 |
| 4. 資料處理與不得用於訓練 | 營業秘密與個資外流 | 約定專案資料不得輸入未經同意的第三方 AI 服務,亦不得授權用於模型訓練 |
| 5. 交付物可追溯性 | 爭議時無從舉證 | 要求保留必要開發紀錄,能說明特定交付物的產生過程 |
這五個條款的共同目的不是禁止使用 AI——在現階段那既不切實際也不划算——而是讓權利狀態與責任分配在專案開始前就明確。
對尚無任何規範的公司,建議先寫出三段內容即可。第一,列出絕對不能輸入外部 AI 工具的資料類型:原始碼、客戶個資、未公開財務與合約、營業秘密。第二,列出經公司核可、具備企業級資料保護條款的 AI 工具清單,其餘一律視為未授權。第三,說明 AI 產出對外使用前必須經過的人工覆核程序。
這份文件同時處理了營業秘密的合理保密措施要件、個資的委外監督義務,以及 AI 產出的品質把關,投入產出比極高。
山葵組(WasaTeam)在承接客製化系統與內容專案時,會主動與客戶確認 AI 使用範圍與交付物的權利歸屬,讓雙方在專案開始前就對此有一致認知。若正在規劃委外開發,可參考 客製化系統開發服務;若導入範圍涉及企業內部資料與 AI 應用,可參考 企業 AI 完整導入服務 與 AI 顧問評估服務。
Q1. AI 生成的圖片或文章在台灣有著作權嗎?
依台灣智慧財產局見解,取決於有無人類實際創意投入。AI 僅作為工具且有人類創意參與者,完成的成果仍可能受著作權保護;若由演算法獨立完成、無人類創意投入,則不受著作權保護。
Q2. AI 生成內容的著作權歸誰?
若成立著作權,歸屬於實際創作之人,而非 AI 或 AI 服務提供者。實務上會就個案認定誰做出了具創意的貢獻。
Q3. 用 AI 輔助寫的程式碼,委外廠商能讓與著作權給我嗎?
只有在該程式碼構成受保護之著作時才有權利可讓與。建議在契約中加上人類創作保證條款,並要求對純 AI 生成的部分個別標示。
Q4. 員工把公司原始碼輸入 ChatGPT 會有什麼問題?
除資料外流風險外,還可能影響營業秘密的保護要件——若公司未採取合理保密措施,日後主張營業秘密受侵害時會處於不利地位。
Q5. 委外契約沒寫 AI 條款,現在補來得及嗎?
可透過補充協議或換約處理。若專案已交付,至少應書面確認交付物的 AI 使用情形與權利狀態,避免日後爭議時無從舉證。
Q6. 用 AI 生成的 Logo 可以註冊商標嗎?
商標與著作權是不同制度。商標保護的是識別來源的功能,與該圖樣是否構成著作權作品無必然關係,但若圖樣與他人既有作品高度近似,仍可能引發爭議。
Q7. 企業要禁止員工使用 AI 才安全嗎?
全面禁止通常不切實際,反而會催生難以管控的影子 AI。較有效的做法是提供經核可、具企業級資料保護條款的工具,並明確界定不得輸入的資料類型。
Q8. 委外開發契約最該優先補哪一條?
若只能先補一條,建議是「資料處理與不得用於訓練」。輸入端造成的營業秘密與個資外流,損害通常大於輸出端的著作權爭議,且不可回復。